1691年,英格兰的法官面对一个看似简单的事实。
这项技术算不上新颖。
至少,在英格兰之外不是如此。
海峡对岸早已有人在使用。提交申请的人,也并非最早创造出这项技术的人。
如果以今天的专利标准来审视1691年的这起案件,似乎到此就该画上句号。
别人早已掌握。你不过是后来才知道。
又怎能自称“发明人”?
但法官提出了另一个问题:
英格兰是否掌握这项技术?
答案是:没有。
于是,同一项技术在两个不同的语境下,拥有了截然不同的身份。
在海外,它是陈旧的。
在英格兰,它却依然可以是新颖的。
后来英国法院保存下来的 Edgeberry v Stephens 判例规则直言不讳:即便一项技术此前已在“海外”(beyond sea)被使用,只要它在英格兰仍属新颖,就依然可以获得专利。其依据源于1624年《垄断法》中的几个关键词:new manufactures within this realm——即“本王国内的新制造品”。后来的英国枢密院在回顾这段历史时,再次确认“通过引进而来的发明”(invention by importation)曾长期是英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。1
判例甚至进一步指出,一个人究竟是独立研究出这项技术,还是在旅途中从国外学来的,在此处“被视为同一回事”。1
发明人可以不是发明人。
此处的“inventor”曾几何时,不仅指全球范围内首个创造出技术的人,也包括了首次将国外已有技术引入本国的人。
他并未发明那项技术——至少,并非今天所理解的“世界上第一个创造它的人”。
他所完成的是另一项使命:
将其首次带入英格兰。
从“留住人才”,到“引进技术”
1331年 John Kempe 王室为外国织工提供保护,使其定居英格兰,将精湛技艺带入本国。
1614年 Clothworkers of Ipswich 法院区分了普通垄断与“将新发明、新行业带入王国”后所给予的临时排他权。
1624年《垄断法》 否定了大量垄断,同时为“本王国内的新制造品”保留了最长14年的例外条款。
1691年 Edgeberry v Stephens 明确:国外已有、英国尚无的技术,仍可被视为“新”;通过旅行学来的技术亦可纳入发明人概念。
1331年,英王爱德华三世向一位来自佛兰德的织工 John Kempe 提供保护。
彼时,当然还没有今天意义上的英国专利制度。王室也并非在确认 Kempe 对某项发明拥有任何现代产权。
英国正在做的是另一件事:设法让掌握更先进制造技能的外国工匠进入本国。
Ronan Deazley 对1624年《垄断法》制度背景的研究显示,英国很早就利用王室特权鼓励外国工匠定居。织工来自佛兰德,钟表匠来自代尔夫特;采矿、金属加工、铸币、火炮和火药制造等行业,也均从外国技能的输入中获益。2
这些当然不能一概称之为“专利”。它们首先属于另一段历史:一个国家如何获得自身原本不具备的技能和制造能力。
那个时代的大量技术,还很难真正脱离掌握它的人而独立存在。
如何纺织。如何染色。材料变化后如何调整。机器发出何种声响意味着哪里出了问题。
这些东西大量存在于工匠的双手、眼睛和经验之中。
在知识主要附着于人身的时代,引进技术,首先意味着引进掌握技术的人。这是对早期技术迁移机制的解释性概括,不意味着1331年的保护文书就是现代专利。
上一篇中,威尼斯面对的也是同样的问题:掌握新技术的人为何选择来到我的城市?
到了英国,问题逐渐向前推进了一步:
如果有人将一种本国不会的行业真正带了进来,社会是否应给予他一段时间,让他人不能立即复制他的生意?
1614年的 Clothworkers of Ipswich 案,表面上与“伟大发明”毫无关联。
伊普斯威奇的一个行业组织规定:任何人若想从事裁缝等相关职业,必须完成七年学徒训练,并经过他们认可。
后来,一个未按他们要求取得资格的人继续从事该行业。行业组织将其告上法庭,要求支付罚款。
案件提交至英国王座法庭后,问题变得非常具体:
一个行业组织,究竟有无权力决定谁能靠这门手艺吃饭?
法院的答案是:没有。
判例记载,法院认为行会可以制定行业管理规则,但不能借此制造垄断、剥夺臣民从事自由贸易的权利;判决最终支持了被告。3
如果判决止步于此,它仅仅是英国反行会垄断史上的一个案例。
但法官紧接着提出了一种例外情形。
假设一个人带来的并非大家原本都会的生意,而是一种 “new invention and a new trade”——即新的发明和新的行业。他为此承担风险,消耗自身财产和资本;而最初,本国人对此一无所知,缺乏相应的知识和技能。
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认为,国王可以给予此人暂时的独占权,作为对其成本和努力的补偿。然而,一旦专利到期,该行业已变得普遍,其他人也已学会,便再无理由禁止他们继续从事。3
排他权并非终点,而是一座临时的桥梁。桥的一端,是社会“尚不会”;另一端,是这种技能逐渐内化为本地生产能力。这是《详见》对判例机制的提炼,并非17世纪法官的原始术语。
真实制度的运行自然不会如此整齐划一。特权会被滥用,政治关系会影响授予,既得利益者也会利用垄断。
但1614年的判例至少清晰地划分了两类情形:
将大家原本都会做的事情圈禁起来,禁止他人从事;
以及
将大家原本不会的事情带入本国。
并非所有垄断都一样。
1624年,英格兰议会通过了《垄断法》。
这个名称本身就值得深思。
它并非《发明人保护法》,也非《创新促进法》。
它所要解决的是多年积累的政治与经济问题:王室授予的垄断实在太多了。
伊丽莎白一世和詹姆斯一世时期,王室特权既被用于推动产业,也被用于增加收入和奖赏宠臣。由此引发的滥用和反弹,最终促使议会不断限制王室垄断。Deazley 指出,1624年的法律并未立即终结垄断问题,也不宜被简单描述为现代专利制度的起点;它更像是将此前普通法法院逐渐形成的限制,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。2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原则 | 大量垄断被宣布为违反法律 |
| 例外对象 | 本王国内的新制造品 |
| 权利人 | true and first inventor(真正且最初的发明人) |
| 期限 | 未来授予最长14年 |
| 限制 | 不得抬高国内商品价格、损害贸易 |
| 核心问题 | 何种排他权值得社会暂时容忍? |
《垄断法》的原始羊皮纸文本确实写下了“new manufacture within this Realme”和“true and first inventer”,并要求此类特权不得违反法律、抬高国内商品价格、损害贸易或造成普遍性的公共不便。4
于是,一个比“英国专利法从何时开始”更有趣的问题浮现了:
一部旨在反对垄断的法律,为何偏偏保留了一种垄断?
英国试图区分的是两种排他性权利。
一种排他性,仅仅是剥夺了社会原本拥有的自由。大家本来都可以做,如今却只有你一人能做。
另一种排他性则宣称,它为社会带来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制造品。
前者是在既有市场中制造特权。
后者至少在理论上,可能为社会增加一种原本不具备的能力。
英国正是在反对垄断的过程中,试图找出一种可以被容忍的垄断。
专利从很早开始,就始终伴随着一个问题:
这项排他权给社会带来的价值,是否足以抵消排他本身造成的代价?
现在,让我们回到文章的开头。
1624年的法律中包含了两个词:true and first inventor。
今天看到这里,我们很容易自然而然地将其理解为:世界上真正、最早创造出这项技术的人。
然而,法律条文前面还有另外几个词:
within this Realm。
在这个王国内。
几十年后,Edgeberry v Stephens 案将其中蕴含的地域尺度阐述得淋漓尽致。后来的英国枢密院在引用该案时概括道:如果一项发明“在英格兰是新颖的”,即便该技术此前已在海外实践过,仍可落入法令的范畴;无论它是通过旅行学来,还是通过研究获得,“都被视为同一回事”。1
因此,此处的“first”,未必等同于世界第一。
它更可能意味着英国第一。
此处的“inventor”,也不完全等同于我们今天所熟悉的、知识的原始创造者。
它还可能包括:首次将这种制造能力引入英国的人。
所以,标题“发明人可以不是发明人”,并非指法律允许一个毫不相干的人冒充发明者。
真正发生改变的是:“发明人”这一身份,曾经拥有过与今天截然不同的边界。
假设有一台机器。
它已在荷兰使用了十年。
机器被装上船,越过英吉利海峡,抵达英国。
它的结构没有变化。原理没有变化。使用方法也没有变化。
从技术本身来看,它当然不可能突然年轻十岁。
那么,它究竟是旧的,还是新的?
如果从全世界已掌握的知识来看:它是旧的。
如果从17世纪英国已拥有的生产能力来看:它仍然可能是新的。
变化的并非机器本身。变化的是法律选择从哪个视角来审视它。
所谓“新”,也取决于观察的角度。
现代主流专利制度通常依据更广泛的现有技术范围来判断新颖性。而早期英国长期采用的是“本地新颖性”(local novelty)逻辑:本地没有,即便外国已公开,也不当然妨碍本地专利的授予。英国枢密院在2014年回顾这段制度史时明确指出,“通过引进而来的发明”(invention by importation)一直是英国法的特征,直至1977年《专利法》生效后才被废止。1
不同的评判尺度,会将权利赋予不同的人。
世界首次产生 → 寻找原创者 / 本国首次获得 → 引入者也可能成为 inventor
法律所选择的,不仅仅是把权利交给谁。
它还在选择:从何处来判断“新”。
将这三百多年的历史串联起来,脉络开始变得清晰。
1331年,英国首先设法留住掌握技能的外国工匠。
1614年,法院裁定,若有人将一种新的发明和新的行业带入王国,而当地社会尚不会,可暂时允许其享有排他权。
1624年,议会在否定大量垄断的同时,为“英国境内的新制造品”留下了最长十四年的例外。
1691年,判例将这套逻辑阐述得更为透彻:国外已存在,并不等同于英国已存在。
这些历史当然不能被简单地压缩成一句“进口专利造就了英国工业革命”。并无证据支持这种论断。
英国早期的专利体系远非一台设计精密的技术引进机器。申请有成本,特权可能被滥用,政治关系会影响制度运行;一项技术进入英国后,也并非凭借一张专利证书就能自动被社会掌握。
还需要有人建厂,有人雇工,有人当学徒,有人模仿,有人失败,也有人离开一家工场,将经验带到下一家。
专利只是这条漫长链条中的一个工具。
但1691年的那条规则,依然留下了一个今天已相当陌生的事实。
那项技术并未因为来到英国而发生任何改变。
机器仍是那台机器。方法仍是那个方法。
改变的是法律审视它的位置。
对世界而言,它或许早已陈旧。
对英国而言,它却依然可以是新的。
早期专利所保护的,有时并非知识的首次产生,而是知识的首次抵达。
1691年 Edgeberry v Stephens 规则与“invention by importation”:
英国枢密院2014年 Pfizer Limited v Medimpex Jamaica Limited 判决第10—11段及后续讨论,引用1614年 Clothworkers of Ipswich 与1691年 Edgeberry v Stephens,并明确说明英国法长期采用本地新颖性和进口发明传统。查看判决
1331年 John Kempe 与1624年制度背景:
Ronan Deazley, “Commentary on 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 1624”, Primary Sources on Copyright。该研究将 John Kempe 的保护文书、外国工匠输入、都铎时期垄断政策以及《垄断法》的形成置于同一制度背景中。查看评论
1614年 Clothworkers of Ipswich 判例报告:
Godbolt Reports 252, 78 ER 147。判例明确记载,自由贸易原则与“将新的发明和新的行业带入王国”后的暂时排他例外。查看转录
1624年《垄断法》原始文本:
UK Parliamentary Archives 羊皮纸副本转录,保存于 Primary Sources on Copyright。第6条包含“new manufacture within this Realme”“true and first inventer”以及14年期限和公共利益限制。查看原文
A|原始史料 1624年《垄断法》原始文本直接确认“本王国内的新制造品”“真正且最初的发明人”、14年期限及公共利益限制。
B|判例与学术研究 1614年判例报告、1691年规则的后世权威引用,以及 John Kempe 和王室产业政策的法律史研究构成主要解释依据。
C|《详见》判断 “临时的桥梁”“所谓‘新’,也取决于从哪里看”“首次抵达”等,是基于前两层证据提出的解释性概括。
说明:本文标题“发明人可以不是发明人”强调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概念与今天不同,并非指英国法允许与技术无关的人冒充发明人。1624年法条并未直接写明“外国技术引入者就是发明人”;此种含义源自此前普通法背景及1691年以后明确化的判例传统。
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“知产力”(ID:zhichanli),作者:普翔/小详AI,36氪经授权发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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